他益信托
受益人为委托人以外的他人的信托
他益信托是指受益人为委托人以外的他人的信托,自益信托的对称。
信托简介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在他益信托中,信托的相关利益都归属于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的其他人。受托人当然是不能享有信托利益的。
公司优势
他益信托的好处是可以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比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典型的他益信托。又如父母可以将资产成立一个信托,规定继承人每月可得到的生活费。这样做现在并没有太多的意义,一旦开征遗产税,国内的富裕族群或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地接受信托这个概念。
课税原则
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行为,应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或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1)一般赠与行为:赠与人为个人,依遗赠税法第5条规定,赠与人须课征赠与税,受赠人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受赠的财产免纳所得税;赠与人为营利事业,因营利事业非遗赠税法课税主体,故无须课征赠与税,而受赠人依前条所得税法但书规定,应计入所得课征所得税。
(2) 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赠与,视为赠与行为,故租税课征情形与一般赠与相同,即委托人为个人时,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委托人为营利事业时,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他益信托的赠与价值采折现观念计算,即信托财产时价等于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合计数。
由于他益信托课征赠与税时点系于信托契约成立时,惟受益人系于信托契约期间或结束后方取得信托利益,此时取得信托利益的时点与课税时点不同,故系以折现观念计算赠与价值,而信托财产时价等于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之合计数。兹将遗赠税法所规定计算信托利益的方式说明如下:
(1)全部他益:信托财产时价。
(2)本金他益:依信托财产时价按一定利率折现计算赠与价值。
(3)孳息他益:若孳息为固定利息者,其价值则为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现计算价值;若孳息不固定者,因信托财产时价等于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的合计数,故以信托财产的时价减除未来本金折现值,以求得未来孳息的折现数即为赠与价值。
(4)信托利益为未来定额给付者,以所能享有利益数额,折现计算赠与价值。
变更解除
他益信托的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处分信托受益权和解除信托的规定。
委托人对信托的变更权
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以使自己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信托网他益信托中,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所谓侵权行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重大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性质或者手段比较恶劣,或者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等。由于信托是委托人无偿地以自己的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不付出任何代价而纯享利益,委托人在通常情况下虽不能随意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但是如果受益人对委托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给委托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时,基于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以剥夺该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委托人为二个以上的受益人设定信托,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这些受益人都能从该信托中获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给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相对抵销了其他共同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利益,委托人可以因此变更该受益人或者处分其信托受益权。3、经利得财富受益人同意。受益权为受益人的民事权利,受益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自己的受益权,从而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其他情形,即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的文件中保留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对信托的解除权
委托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对委托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委托人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解除信托,使该受益人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2)经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于自己的意志,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使自己的信托受益权消灭。
(3)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于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保留随时解除信托的权利,也可以信托文件中规定可以解除信托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解除信托。
隔代继承
遗嘱信托通过他益信托的方式,可以跳过时间与空间,交由银行代管,以确保第三代甚至是第四代的财富。不过,要特别注意,遗嘱信托跟其他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需以遗嘱本身有效为要件。
比较容易被外界忽略的,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所谓特留分是指在继承开端时,应将死者(即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保留给其近亲。而特留分的具体分配方式,则是依照其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多寡与其顺序先后而定;例如被继承者留有一妻一子,则各为遗产的四分之一;而特留分财产的算定,是从死者的应继财产,包含继承开端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死者受有财产的赠与价额中,再扣除债务之后计算。
所以在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须注意,相关规定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指定给特定人。
如果有多数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因为遗嘱信托不能违反民法对遗嘱的限定。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的遗产特留分都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同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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