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是指在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这一制度古已有之,罗马法上,清偿一般应是债务人,但这不是必须的,任何一个第三人均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只要他有履行能力和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的清偿意图。第三人甚至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乃至不顾其禁止而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基于他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分别提起“委托之诉”或“无因管理之诉”,也可以经转让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诉权,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不得代为清偿。普遍认为下列债务不得代为清偿: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