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Subrogation )是一种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债权人(被代位人, subrogor)在他从第三人(代位人, subrogee)处收到所述债务款项的偿付时,应将它对债务人的权利和求偿转让给该第三人。
在大陆法系中,存在法定代位(statutory subrogation, 在法律所规定的第三人付款后发生)和常规代位(conventional subrogation, 在债权人从第三方受到付款后明示权利转让(assignment) 其债权)。在普通法中,代位可以是法定的,也可是约定的,还可以是法院同意的(judicial consent)。1967年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公约第9条和1993年公约第10条都明确允许海上留置权的代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代位权人不受被代位的当事人签订的涉外仲裁协议的约束,但代位权人明确接受该涉外仲裁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