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物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损毁或国家征用等原因而获得的诸如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抵押物的代替物。例如:被抵押的汽车被他人偷窃,该车虽已丢失,但抵押人依保险合同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即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担保法》仅仅规定了因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可为代位物,而《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范围扩大到“灭失、毁损、被征用”三种情况。
(2)必须是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或被征用而得到了“保险金、
损害赔偿金或国家征用补偿金”,惟有如此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当然它们不限于金钱货币,实物也可,特别是在损害赔偿中;
(4)残留物,即房屋等建筑物因为地震等原因而倒塌所形成的建筑材料等动产。如果抵押人未获其他形式的补偿的话,这些残留物属于该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占有该残留物,待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可就该残存的建筑材料进行变价从而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