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与代理商之间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而是贸易或者业务的伙伴关系。代理商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整的企业经营
组织机构、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较雄厚的资金以及发达的销售渠道等。
由于代理商的利润来源——佣金是与代理业务的业绩好坏密切相关的,所以,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委托商与代理商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能够比较稳定地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场共拓、发展共谋、互惠互利的关系。
委托商与代理商的情况千差万别,双方在寻找代理合作时决不可随意行事,也不可强行“搭配”,只能根据双方各自的情况采取自愿结合、双向选择的原则,才有可能建立比较稳定、互利的代理关系。
在代理经营中,为了委托商与代理商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代理商所代理商品或者业务的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劳务费用等一般不是由代理商自己决定的,而是由委托商和代理商双方根据市场的竞争与供求情况商定的,甚至是以委托商为主决定的,价格水平一旦确定,代理商所负责的整个市场范围都应该执行这个统一的价格水平,代理商不能单方面随意变动。这种定价方法可以避免同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由于价格不同而导致“自相残杀”的后果。代理商的代理业绩越好,委托厂商给予代理商的佣金——利润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