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
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
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现代
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分类
基本介绍
根据我国《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
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
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
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
保险人委托,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根据我国《
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
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
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类型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
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
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经营用
运输工具保险及
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
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
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
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
保险单和代理收取
保险费。
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
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
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展业规则
为使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化,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其展业活动规定有一系列的展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亦能为一家
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擅自变更
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
保险费率,强迫或引诱误导
投保人,挪用或侵占保险费等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
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利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另外,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档案资料,同进度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
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
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
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
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
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
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
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
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国有独资的中保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中保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国外发展状况
国外保险代理人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已发展成为一项非常成熟的产业。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下是部分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状况:
英国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
保险代理制度影响最大,保险代理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代理公司却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代理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保险经纪人带来的,“
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
德国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代理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德国的保险代理人总数为3000多人,50%-60%的业务量是由保险经纪人带来的。
美国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
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保险代理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达信和怡安两家全世界最大的经纪公司都来源于美国。
风险信息要点
* 与承保人之间所有的电话交流和其他的简明会议必须得到准确记录。关键之处必须在随后的传真或信件中得到确认。
* 在处理有关数量方面的问题时,例如在处理某人非标准的车辆险的报价时,最好使用清单,以保证所有相关信息披露给了保险人,在此例中,清单中应包括年龄,以往驾驶记录的细节等。
*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递交投
保单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留副本,以便证明投保单已经及时地递交给保险人。
* 其他书面信息必须清楚、准确,重要的信息更是不得被销毁或遗失。
* 投保单上的用词应与保险人标准保单上的用词相一致。
* 当保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保险代理人应尽快安排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