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
法学术语
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形成的。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即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由于交易活动比较简单,范围也不广泛,而且商品交换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因而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活动由当事人自己参加即可,无需他人代为办理。古罗马就没有代理制度的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交换关系不断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条件等原因,许多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人代理,而不可能都事必躬亲。于是代理制度终于确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对代理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都有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在第四章以一节的篇幅规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从而确立了中国的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2.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 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代理的种类
3. 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权限规定
《民法通则》对代理人权限的规定
4.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被代理人追 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④委托代 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 限。
代理的终止
5。代理的终止。代理关系终止的共同原因有两个,
即(1)被代理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对于委托代理,代理终止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对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还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其他原因,如收养关系接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被撤销监护,夫妻离婚等。
代理的例外
6,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依然有效的代理行为(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的(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1 18:11
目录
概述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种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