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县长
代理职务
代理县长,简称代县长,意指暂时代理县长行使县长基本权利,而尚未经人大正式选举任命的领导。
条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代理县长的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动议,并经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其代行县长职务。县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代理县长。代理县长一职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存在。
职务范畴
“代理县长”是行为也是职务。这里应当明确,“代理县长”首先是一种临时法律代理行为。代理县长是在县上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职的情况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名副县长代理县长职责,临时行使县长职权的一种过渡法律行为。同时,代理县长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职务。
代理县长与县长职务同权同责,同属职务范畴。这是由代理县长与县长职务同权同责的性质决定的。副县长代理县长职务主持工作,具有和县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两者之间应是等价的。等价原则说明代理县长和县长一样属于职务范畴。代理县长的产生和终结始终伴随着特定的职务衔接。决定代理县长时首先需任命代理人选为副县长,可知“代理县长”是离不可副县长这一特定职务的,可谓结伴共存,自始至终。
多数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要决定代理县长职务,是因原县长已调任他职,县长职务出现空缺,同时又在人大闭会期间不便选举,为了不使工作脱节,上级党委一般都会提名xxx为县委副书记、主持县政府工作。而后通过县人大常委会议先任命为副县长,再决定代理县长职务。其终结方式是随着新一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选出正职领导职务,代理职务自然卸免。
综上所述,“代理县长”是行为亦是职务,代理县长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职务,是具有和县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特定职务,其随着新一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而终结。
参考资料
“代理县长”是行为还是职务?.陕西法制网官方百家号.2020-05-21
最新修订时间:2022-02-12 18:32
目录
概述
条例规定
职务范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