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审判员是人民法院内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代理审判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即可以独立审判案件,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在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审判员时,经院长或庭长指定,代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设立
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
军事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由上述三条法律规定可见,“助理审判员”也是法官,法院裁判文书中的“代理审判员”实际上就是法定的“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