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单位是指取得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的临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许可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业务。
l.注册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要求的设施;
(4)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上述第(3)、(4)、(5)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
2.注册申请。
(1)申请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向所在地辖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井提交相关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①“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⑤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企业章程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⑧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2)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
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已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3.例行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每两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两个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4.信息变更。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
5.等级分类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实行评分箭,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个等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代理报检单位的不同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于A级、B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关措施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对于C级、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分别采取严加监管、列入“黑名单”等强化管理措施。
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规定,代理报检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2)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并代缴检验检疫费;
(3)可以在报关地或收货地代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报检,在产地或报关地代理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报检;
(4)按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5)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卜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6)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提供的有关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7)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及检举。
2.义务
代理报检单位有如下义务:
(l)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代理报检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单位的公章;
(4)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制报检申请单,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单证;
(5)按时缴纳检验检疫费,并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6)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7)对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9)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0)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3.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代理报检单位有如下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l)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
(2)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
(3)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4)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5)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6)例行审核不合格;
(7)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8)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9)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