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终止,亦称“代理权消灭”。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代理权归于消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其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委托代理权终止的情形有:(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 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也应终止,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法定代理权或者指定代理权终止的情形有:(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再有代理权,代理证书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