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
法学术语
代理法是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基本内容: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关系产生的根据、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等。在大陆法系,代理法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之中,如法国、德国。在瑞士,代理法在债法中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代理法自成体系,其涉及范围也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在中国,代理法在《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
概念
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范围内,对代理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采用对代理的这种理解。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为法律行为,行纪行为即为间接代理。英美法采用对代理的广义理解。
分类
代理权的产生:关于代理权的产生,一般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等形式。
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原因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在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
法定代理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指定代理
是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发生的代理。
无权代理
定义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享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
产生
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得到本人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继续代理和授权行为无效。
成立要件
客观存在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存在代理权的理由。
第三人为诚信且无过失。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代理权的追认
虽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但如果该行为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方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
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大类:
根据当时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代理目的已经实现;
代理期限届满;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议终止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
代理人或本人单方面终止代理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的代理权的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或破产;
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履行不可能或嗣后违法;
在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代理关系结束。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8 21:29
目录
概述
概念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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