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是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基本内容: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关系产生的根据、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等。在大陆法系,代理法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之中,如法国、德国。在瑞士,代理法在债法中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代理法自成体系,其涉及范围也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在中国,代理法在《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
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范围内,对代理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采用对代理的这种理解。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
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
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为法律行为,行纪行为即为间接代理。英美法采用对代理的广义理解。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原因和基础,但
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在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
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得到本人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继续代理和授权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方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