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开庭审理是在仲裁员主持下,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参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査处理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开庭审理一般有以下阶段广(1)由书记员査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是否到庭,并向
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情况,宣布仲裁纪律。
(2)
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及仲裁庭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3)申诉人被诉人按先后顺序进行陈述和辩论,仲裁员宣读、出示证据,传唤证人出庭作证;(4)仲裁庭在听取申诉和答辩后,就当事人争执焦点进行询问,以査清事实,依申诉人、被诉人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5)对当事人再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作成调解书,终结仲裁程序。调解未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