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整是拟建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评价中,因对资源估价的不同而作的价格修整。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中,一切投入物和产出物都是以现行国内实际价格来估算的,并加以比较,根据财务盈利能力来判断项目是否可行,这是企业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往往造成对投入物的估价偏低,产出物的估价偏高,稀缺的外汇只能按官方汇率换算等。在国民经济效益评价中,为了克服这种缺点,要对现行国内实际价格用影子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来估算投入物和产出物,项目所用外汇一般要按影子汇率换算为人民币,然后据以分析拟建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只有经过价格调整,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评价。
涵义
商品价格一方面是商品社会价值的货币表现,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是国家调节生产与需求,进行社会再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因而,随着商品社会价值量的变化以及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要求,需要对一些已经不合理的价格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价格调整的目的在于理顺价格关系,尽量使价格接近其社会价值,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调整涉及面大,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要分别轻重缓急,稳妥调整,对于较大范围的物价调整,要充分考虑国家财力和群众承受能力,避免由此引起的通货膨胀和职工收入水平下降。调整价格方案应按管理权限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调价前应尽可能收集有关资料,分析调价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力求方案切实可行。价格调整必须严守秘密,执行调价单位不得早调、迟调、多调、少调或不调。价格调整后要及时检查执行情况,收集调价后的产销变化和反映,以便于分析。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