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记载事项是由发起人自主决定载入公司章程的有关事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社会公共秩序,除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的任何有关公司事项均可载入章程、各国法律对任意记载事项均无明文规定,从实践看,其主要内容有:(1)股东会开会的地点。(2)股东会主席的选任。(3)股票的种类。(4)股份过户手续。(5)股款缴纳的方法。(6)股东停止过户的期间。(7)股票挂失的手续。(8)营业年度,任意事项一经记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股东会修改章程,公司及股东均要受之约束。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对应的还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