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企业年金信托,是指以信托之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制度。具体的说就是,委托人(开展了企业年金的企业或者
企业年金基金)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把企业年金基金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年金基金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实现年金的
保值、增值,并在企业员工符合规定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日本政府于20世纪60年代构筑了
企业年金制度。
养老基金本身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信托基金,非盈利性实体。私人
养老金计划中的基金资产与企业的资产完全分离,属雇员集体所有,企业和雇主没有支配权。养老基金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大多数基金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养老基金会成员一般由企业代表、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它不直接负责基金的投资与营运,而是将基金委托给各种专业性德受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营运,这些专业性的投资机构一般包括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年金一律采取信托模式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推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模式明显借鉴了美国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