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益权:属于企业
财产权,是指企业获取基于投资、生产以及转让等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企业因其经营活动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营运受益,财产的实际营运者,马克思称之为经济上的所有者,马克思在讲到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关系时指出:“它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所有者”。通过对财产营运获取受益有两种类型:一是占有、支配财产获得正常盈利;二是对于一部分优越条件的占有或善于经营者通过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获得超额利润;
(2)转让获益,财产转让是财产形式的有偿变动,是公司对既定形态的产权营运做出的一种重新选择,例如转让机器设备、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则主要通过价格收益来实现,转让闲置设备,主要是通过减少损失来实现转让收益;
(3)投资获益,《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投资后,还可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形式转赠的资本,这里所说的以利润形式转赠的资本,实际上就是投资收益。由此可见,公司收益权的实现完全依靠公司自身积极的行为。
在标准的股份公司,虽然控制权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但收益权与所有权却始终须臾不离;尽管这种权力安排模式使得拥有控制权的一方(即经理者阶层)因与股东收益脱钩而缺乏谋取利润的动力,但由于股东们恩威并用,或是许以厚利分成,或是“手”、“脚”并用地投票,其投资收益从总体上说是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