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
租赁经营形式
企业租赁是在中国实行的一种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租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适用于租赁经营的企业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企业租赁的形式,以采取个人承租、合伙承租、全员承租、企业承租和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基本介绍
现代租赁涉及出租者(租赁机构)、承租者和厂商三方面的关系。租赁机构不是中间人,而是融资者。承租人需要某种物品(机器、设备等),可以直接向租赁机构洽谈,也可先向厂商或经销商洽谈供货条件,然后再向租赁机构申请租赁预约,由租赁机构向厂商订货,并让其直接向承租者发货,承租者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取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由此可见,租赁实际是企业筹措设备投资的一种方式,即企业以直接租入设备的方式代替向银行借入设备贷款,以支付租金代替支付利息,以“融物”形式代替“融资”形式,并使“融资”与“融物”结合起来。这种有条件的让渡使用价值,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活动。现代租赁是与现代经济管理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兼有融资、投资、销售和管理等多种功能的经济形式。
特征
租赁作为一种信用行为,具有以下特征:(l)彻底的两权分离,即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2)灵活的资金回流。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征下,租赁信用的到期偿还原值和收取利息具有其灵活处理的特性。(3)独特的信用内涵。租赁信用是将借钱与借物融合在一起。在出租设备物件的同时相应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信用贸易双重性质。以商品形态和资金形态相结合的形式提供信用,是租赁信用最突出的特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7 15:14
目录
概述
基本介绍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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