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行为,经济学术语,作为因“求利”的企业经济行为,要想获利、获多利、获长利,一方面必须以利他为手段,通过不断改进技术,改善管理,节约
生产成本与
交易成本,提高
劳动生产率,努力生产或提供可以满足他人需要的产品或劳务,从而使自己的私人劳动能顺利地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自己的价值创造和谋利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必须立足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自觉承担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整个社会的应有责任,努力使企业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防止自身成本“外嫁”,潜心营造企业能够长期获利的社会氛围。
作为个体协作组织的企业的产生缘由是为了通过“队生产(team production)”的方式节约生产成本和度量成本,降低
交易费用,提高生产效率,创造规模效益,从而既可以实现个体无法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可以使参与协作的个体生产者能够获得其在单独生产中无法得到的“合作剩余”利益。一句话,人们发明和创造企业组是为了自身更好地“求利”,更好地实现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愿望。因此,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最大化,必然构成企业一切经济行为的出发点和内在
驱动力。
企业是个体协作组织,那么能够依托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相互利益关系的个体小生产者为什么要进行合作和组织企业?对此,
马克思在资本助中曾作过深入分析,并指出协作“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在马克思看来,个体小生产者之所以向协作转化并组建企业,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原因:一是个体小生产者自身的历史局限。马克思认为个体小生产者由于“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支配,排斥
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因而“自然要被消灭”。二是作为协作组织的企业有诸多优越性。马克思认为:“单个的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目的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个体小生产者进行协作的根本目的,是因为协作生产比单个生产能节约生产成本,提高劳动效率,获取更多的规模收益。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曾指出:“如果协作群生产的产出足够大,以至于和不可分离的生产的产出总和相比,超出的部分足以抵销用于组织和约束协作群成员的成本,则协作群生产就会被采用”也就是说,协作群生产代替个体生产的原因不仅是生产成本的节约,而且是生产成本与度量成本总和的节约。另一方面西方经济学家从交易成本的视角论述企业的形成,比如威廉姆森认为,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少数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导致市场失灵的环境因素,再加上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人为因素,使人们在拟定、履行和强制执行市场契约时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最终导致交易在企业内部而不是在市场上进行”,因而由企业组织代替市场交易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企业求利的实现条件取决于是否有物可利他人。在
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提供劳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自己进行消费,而是为了用于交换,通过满足与其交换者的某种需要来实现自己的获利追求,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然能够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力,二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必须对他人有用,能够足他人的某种需要。倘若企业既不能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又不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却只想从别的经济主体那里获取什么的话,那么,在自由交换的市场中别的经济主体便有正当的理由不与其发生联系——一因为每个企业都会追求和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企业要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拥有可以交换之物,必须要考虑愿意与其交换产品的另一方的愿望与需求及其强烈程度,把自我的利益追求与另一方面的需要满足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实现其生产产品的“惊险的跳跃”。
企业求利的数额多少取决于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的节约。企业求利要有产品和劳务与他人交换,而求利的份额多少则决定于自己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
劳务所包含的劳动量耗费。在市场交换中,决定产品和劳务的劳动量并不是单个企业生产这种产品和提供这种劳务时所耗费的劳动量,而是生产这种产品和提供这种劳务时的平均必要的劳动量,即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曾指出:“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物化在它的
使用价值中的劳动量决定的,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期和任何一个生产部门内,虽然因生产条件游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同生产者生产同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各不相同,但决定商品价值量却是社会上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大致相同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下,生产这种商品所需的社会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假如单个企业生产某种产品和提供某种
劳务所耗费的
个别劳动时间低于或相当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企业的成本支出与劳动耗费不仅将得到补偿,而且能得到应得利润,甚至还能获得超额利润。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然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支出和劳动耗费,以获取应有的甚至超额的利润回报。长期以来,由于受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人们对企业的成本支出的认识往往只局限于生产成本,其实在企业的成本核算中不仅要考虑生产成本支出,而且还要考虑交易成本支付。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内的人与人的交往,还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他相关人的交往都是有费用的、有成本的。因此,根据现代企业理论,要想增加企业求利份额的总量,不仅要注重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节约,而且要更加注重对企业交易成本的节约。
企业求利的时间久暂取决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整个社会的认可程度。从表面上看,企业利益的获得似乎只和与其交换者有关,似乎只要得到与其交换者的认可就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其实不然。第一,由于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因而其求利活动的正常规进行有赖于社会的认可和保障。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市场交换的实质是一组权利的交换”。要使
价格机制运转起来,参与交易者必须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拥有明晰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如果没有独立的产权,获准进入交换市场的企业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也就不可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竞争主体。而企业要想获得对其用于交换产品的独立产权,不仅取决于企业是否对这些产品的生产付出过劳动,而且取决于社会对企业产品所有权的认可和保障。倘若社会不存在承认和保障企业拥有合法追求自身利益并对这种利益拥有所有权的制度,那么,即使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付出过再大的劳动耗费,也无法保证其对这种产品拥有绝对产权并持续获利。第二,由于企业求利活动会产生外部效应,因而其求利活动的顺利进行需依托社会力量的强力调控。所谓外部效应,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思的解释是“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也就是说,某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一定在其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表现出来,但却会给其他经济主体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好处或坏处。当其结果能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好处时,被称为外部经济(正的外部效应),反之,则被为
外部不经济(负的外部效应)。长期以来,人们对企业交换结果的研究往往仪困于交换双方的利益实现,而对其可能对非交换方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却熟视无睹。其实,任何交挽行为都会对非交换方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呈现出或正或负的外部效应。比如:甲生产面包,乙生产皮衣,两者相互交换,从内部效应来说,满足各自对食物和衣服的要求;从外部效应来说,则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如:丙进行贩毒,丁进行吸毒,两者相交换,从内部效应来说,满足了各自对毒品和赚钱的需求,从外部效应来说,则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要保障企业获利的长久性,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增加
社会福利,维护其他利益相关人不受侵害,必须动用社会、尤其是政府力量制定制度规范,使企业外部效应内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