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伊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是伊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伊宁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县域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伊宁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伊宁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负责相关项目的申报。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编制伊宁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排查、普查、详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伊宁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伊宁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完成伊宁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统一管理和协调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现任领导
局长:莫燕鸿
最新修订时间:2021-03-23 19:12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