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发展银行
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伊斯兰发展银行标志原则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
伊斯兰发展银行(a1-Bank a1—Islami Li a1-Tanmiyah),是当代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伊斯兰发展银行标志原则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主要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团体提供无息贷款,援助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专门金融机构。伊斯兰发展银行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当代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主要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团体提供无息贷款,援助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专门金融机构。
银行介绍
基本介绍
伊斯兰发展银行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行长穆罕默德·阿里。
银行历史
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建立,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营业。
银行成员
该行始建时有22个成员国,均系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后发展到44个成员国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2009年银行的成员包括50个国家。成员的基本条件是,预期的成员国必须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成员,愿支付应付的银行资本份额并愿意接受和遵守伊斯兰银行管理者委员会的条款和决议。
权力机构设置
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一般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担任: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工作;银行行长任期5年。
宗旨
为各成员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开发项目,加强生产资料的交流提供资金,以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地区提供资助。
银行资本
1992年6月,审定的银行资本还是20亿伊斯兰第纳尔。从1992年7月开始,在管理者委员会的决议後,该数位变成了60亿伊斯兰第纳尔,除以600000个股,每股价值10000伊斯兰第纳尔。按照特定的付款时间表应付的认购的股本也变成了40亿伊斯兰第纳尔而且是自由可兑换的货币。(伊斯兰第纳尔的价值相当於一个SDR,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银行收入
伊斯兰发展银行的2007年年鉴表明,收入增长率是58%,金额是9850万美元,主要来自各国捐助;此外,伊斯兰银行股票上市以来,销售额迅速上升,2007年增长了将近2亿美元,股票的总数已经超过46亿美元。伊斯兰发展银行对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社会的援助一视同仁,因为他们属于穆斯林社会“稳麦”不可分割的部份,穆斯林是一家人。IDB对世界各地60多个伊斯兰教育和文化发展项目给予赞助、乜贴(施舍)、奖学金等,总共有513个项目,总金额达到1.72亿美元。
发展研讨会议
伊斯兰发展银行于2008年12月16日在沙特阿拉伯吉达市举行三天伊斯兰世界金融发展研讨会,伊斯兰国家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应邀参加会议,讨论伊斯兰国家在国际金融风暴中的局势和未来发展策略。发展银行总裁艾哈麦德·阿里博士在最后一天闭幕式上说,由于伊斯兰金融体制与西方银行制度轨道不同,金融危机没有影响到伊斯兰银行的资产和投资,对于未来的发展,穆斯林必须向教育大力投资,提高民族素质和世界竞争能力。
经营原则
根据《古兰经》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伊斯兰发展银行金融活动方式遵循三条原则:
⑴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规定以参予股份的方式,资助某方合作实施发展项目,某方有权逐渐购买银行的股份。在此情况下银行与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润,其利率由协议规定。
⑵穆达拉巴(Mudarabah),即规定银行向某方提供贷款,而某’方则提出筹备项目,其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双方进行分摊。
⑶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规定银行给某方资助贸易时,发放实物贷款或代购商品,通过标高价格进行结算获得收入。凡提供的贷款,只按贷款数额向借贷一方收年率为2.5%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用和通货膨胀的差额。
伊斯兰发展银行的支付单位采用记账第纳尔(即货币单位),其法定固定资本约20亿第纳尔(1981年约合23.3亿美元),该行规定,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
伊斯兰发展银行与西方银行完全不同,不实行西方式的股东体制,而实行平等制度,没有控股的大财主。伊斯兰发展银行最大的股东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亚(1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4%)、科威特(13%),该4国的认缴资本占全部资本的70.13%。该行的金融信贷活动除依靠固定资本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穆斯林五功之一)等。
资助活动
伊斯兰发展银行对非伊斯兰银行股东国的穆斯林团体也提供提款。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小区,在有必要时,可以向伊斯兰发展银行申请援助或贷款发展穆斯林小区项目。对各国的申请,在经过审理和评估之后,给予相应的必要支持,对某些重要和紧迫项目,伊斯兰发展银行可以最多承担到50%的经济责任,“鼓励当地人,筹措其余的部份,挖掘自己的经济潜力。”
1985年起,伊斯兰发展银行给中国新疆、宁夏等省(区)修建伊斯兰经学院提供了资助。2004年3月,伊斯兰发展银行将为其成员国提供4.24亿美元用于技术支持。
伊斯兰发展银行在成立后的7年中,业务颠为8.8226亿美元,向20几个国家的46个项目提供了33.1013亿美元的贷款,对390个项目提供了2186万美元的资助。
纵览
当代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主要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团体提供无息贷款,援助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专门金融机构。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建立,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营业。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现任行长穆罕默德·阿里。该行始建时有22个成员国,均系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现发展到44个成员国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一般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担任: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工作;银行行长任期5年。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开发项目,加强生产资料的交流提供资金,以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地区提供资助。根据《古兰经》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其金融活动方式遵循三条原则:⑴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规定以参予股份的方式,资助某方合作实施发展项目,某方有权逐渐购买银行的股份。在此情况下银行与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润,其利率由协议规定。⑵穆达拉巴(Mudarabah),即规定银行向某方提供贷款,而某’方则提出筹备项目,其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双方进行分摊。⑶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规定银行给某方资助贸易时,发放实物贷款或代购商品,通过标高价格进行结算获得收入。凡提供的贷款,只按贷款数额向借贷一方收年率为2.5%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用和通货膨胀的差额。该行的支付单位采用记账第纳尔(即货币单位),其法定固定资本约20亿第纳尔(1981年约合23.3亿美元),该行规定,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该行最大的股东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亚(1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4%)、科威特(13%),该4国的认缴资本占全部资本的70.13%。该行的金融信贷活动除依靠固定资本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等。该行对非伊斯兰银行股东国的穆斯林团体也提供提款。该行在成立后的7年中,业务颠为8.8226亿美元,向20几个国家的46个项目提供了33。1013亿美元的贷款,对390个项目提供了2186万美元的资助。1985年起,该行给中国新疆、宁夏等省(区)修建伊斯兰经学院提供了资助。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31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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