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阿拉伯语的意译。一般授予德高望重、学识渊博、堪为他人楷模的伊斯兰教领袖、教法学家或苏菲导师,多为
穆斯林公认,也有以此自称者。
11世纪此称谓为荣誉称号,用以尊称杰出的伊斯兰学者和苏菲神秘主义者。12世纪,在伊朗的呼罗珊地区,常用以尊称当地沙斐仪学派的著名教法学家。而在马穆鲁克王朝统治下的埃及和叙利亚,则授予那些有资格发表“正式教法见解”(即法特瓦)的权威教法学家,为一种非官方的荣誉称号。自13世纪起,此称谓成为伊斯兰教国家任命的总穆夫提的别称,凡权威的总穆夫提,皆自称为“伊斯兰教长老”,其法律判断被视为不容更易的安拉意志的体现。在伊朗
萨法维王朝时期,“伊斯兰教长老”则由朝廷主管宗教事务的官员“沙德尔”(Sadr)任命,为国家的司法官员,有资格主持重镇的沙里亚法院,毛拉和穆智泰希德皆受其管辖、领导。此称谓后为阿亚图拉和大阿亚图拉所代替。在
奥斯曼帝国时期,仅用以尊称首都伊斯坦布尔的总穆夫提,为伊斯兰教法的权威解释者,有权主持素丹的就职仪式,享有政治特权和封地,其地位高于两大辖区的总教法官,有权统辖全国的欧莱玛和卡迪(即教法执行官)。“伊斯兰教长老”由奥斯曼素丹亲自任免,成为辅佐素丹的朝廷官员和宗教界的最高领袖。当今在埃及等伊斯兰国家仍设有此职,但仅是一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