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洛工业园区代管偃师区诸葛、李村、佃庄、
庞村、寇店5镇,人口25万,面积280平方公里。伊洛工业园是
产业集聚区位于诸葛、李村的
平原地区,经过省政府批准,规划面积将近50平方公里。在
洛阳市第四期
城市总体规划中,伊洛产业集聚区又被称为伊洛新城,是
洛阳新区拓展区的起步区。集聚区内现有
行政村33个,人口8.7万,总变电容量15.3万千伏安,各类公路通车里程79公里,固定电话装机能力3.1万部、宽带3000部。
洛阳伊洛工业园区(以下简称“
伊洛园区”‘伊滨区’)是
洛阳市未来城市建设的主要方向,将发展为以工业为主导的综合性新城区。现阶段,为加快推进伊洛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建立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高效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推进“洛偃一体化”,按照集约、节约、高效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培育
特色产业和高成长性关联产业,形成辐射带动能力强、配套完整、 特色突出、区域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和
产业基地,努力把伊洛园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生态环保、社会和谐、最具活力、以工业为主导的综合性新城区。
二、伊洛园区的区域范围
偃师区
诸葛镇、
李村镇、
佃庄镇、
庞村镇、
寇店镇五个乡镇列入《洛阳市
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纲要》的区域,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
三、伊洛园区的组织机构及权限
伊洛园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规划区域内经济开发和管理,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市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在伊洛园区设立派出或办事机构。
四、伊洛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园区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园区内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入驻条件;负责园区范围内所有新上企业(项目)的认定和审批;负责对园区各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制定入驻园区企业的优惠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科技项目、科技攻关计划;负责主要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的开发,使土地达到符合项目进驻条件,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前商偃师区政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方式,发展外向型经济等。
五、偃师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偃师区政府在诸葛镇、 李村镇继续行使行政及经济管理权限 (洛阳市政府授权或委托伊洛园区管委会的管理权限除外)。负责园区现状地域内行政及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 加强对园区空地现状的管理,禁止出现私搭乱建、乱栽树木现象;对伊洛园区管委会提出的基础设施和入园项目建设,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协助伊洛园区管委会落实园区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等,禁止出现违反园区规划批地、 占地、违规建设的现象,园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 新上项目及
农村宅基地审批时,应征求伊洛园区管委会意见;负责偃师区引进且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同意的入园企业的报批、 管理和服务。
六、开发模式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行为、市场化运作”的思路,
非经营性项目按照现行建设体制由市政府或各受益区(市)共同投资,经营性项目全部实行市场化。近期的市政主次干道、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由市建设投资公司以项目承贷法人的方式融资建设。按照“管委会+公司”的模式,设立洛阳伊洛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隶属于伊洛园区管委会,市财政注入一定资本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滚动发展的方式,逐步开发。公司主要负责园区内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开发、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七、项目准入、企业登记及设施建设
1.偃师区和其它部门的招商引资项目和
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新上项目,凡符合统一入驻条件的,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同意, 优先安排入驻。
2.偃师区新引进的入园企业,在偃师区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其它新引进的企业,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在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登记注册。
3.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其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组织统一设计、代理建设。企业自行设计和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统一审核。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偃师区独立兴办的小园区,其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由偃师区承担。
八、企业管理及后勤服务
1.伊洛园区内,在偃师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其行政及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区政府负责。其行政及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区政府负责。
2.在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企业,其经济事务的管理,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伊洛园区管委会实施管理,其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区政府负责。
3.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含小园区),其后勤服务和物业管理,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提供最优惠的有偿服务。
九、费税收取、分成及结算
1.伊洛园区内新征土地及项目的报批、报建和建设期间的相关费税, 由偃师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和收取。伊洛园区内现有企业和偃师区新引进的企业,其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由偃师区有关职能部门收取。
2.伊洛园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引进的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分别由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收取。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专项结算的办法,70%归市财政,用于归还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投资贷款,30%划转偃师区财政,补助其社会管理成本。
3.伊洛园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引进的市级固定税源户及与市级固定税源户有关联的企业,其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十、经济指标的统计及报表
1.伊洛园区内所产生的经济指标,由伊洛园区管委会和偃师区分别统计。
2.伊洛园区内现有企业和偃师区、伊洛园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新引进的企业,其产生的各项经济指标全部归偃师区。
3.伊洛园区内入驻企业的各类统计报表,按统计法的规定报送。
十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伊洛园区内企业,其环境保护工作由偃师区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排污费由偃师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征收。
十二、政策支持
1.建设用地指标向伊洛园区倾斜。根据伊洛园区项目进展情况,伊洛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争取每年不少于100公顷(不占用偃师区用地指标)。
2.设立伊洛园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投资入股和企业贷款担保补助。
十三、鼓励新上项目入驻园区暂行办法
关于鼓励各城市区和偃师区新上工业项目入驻伊洛园区暂行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