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伊州党办〔2019〕40号),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州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做好党的建设和
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贵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七)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对口援伊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伊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贵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产权管理与国企改革处。研究提出完善自治区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稚备案工作;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等;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导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拟订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审核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承办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政策建议;指导所蓝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科技创新、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领导讲话等;综合指导监督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加强合作。
(三)财务管理与业绩考核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综合分析自治州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委派总会计师业务管理制度,督促总会计师报告企业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贵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组织起草、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法律事务及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教育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职责追究倒查机制;负责对委内处室和有关方面发现移交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联系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党建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企业的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创建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企业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