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自治州住房和城多建设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自治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州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自治州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自治州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自治州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自治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自治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负责监督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三)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负责行业法律法规执行落实和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应诉代理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负责行业普法工作。
(二)城乡建设处
拟订自治州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排水、市容环卫燃气、供热、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建设、运行管理,配合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参与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编制自治州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对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保障性住房规划、年度计划的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申请、安排的相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管理和运行;负责自治州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抗震和应急保障处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自治州农村安居工程的服务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自治州农村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及法规、制度的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自治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行业新标准规范、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造价、招投标、劳保统筹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负责自治州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权限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新技术引进、研发和推广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墙体材料革新监督指导等工作。
(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历史沿革
1985年6月,随着
伊犁地区政府机构的分设,伊犁州建设局和伊犁地区建设处正式分设。
2001年3月,随着原伊犁地区政府机构的撤消,原伊犁地区建设局合并入伊犁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2001年4月9日,根据(伊州政办[2001]13号)文件精神,撤消伊犁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是综合管理全州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业的综合职能部门。行业管理塔城、阿勒泰地区建设局,伊犁州直属八县两市及霍尔果斯口岸、都拉塔口岸等18个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
2011年12月15提,根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伊州党办发[2011]52号)文件精神,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合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机构和职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不再保留建设局。
直属事业单位
12个,即:州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中心站、州抗震防灾委员会办公室、州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州建设职工教育中心、州劳保统筹站、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州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州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28名。其中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老干部工作单列编制2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局直事业编制140名(其中,依照公务员管理4人),全额预算管理45人,自收自支92人。科级以上干部31名,专业技术人员1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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