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名义上均由
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
信托计划,但事实上,有一部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由投资者中的某人(或若干人)发起的。
某些投资者有较好的投资能力,但资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义发行
信托计划,以
募集资金、增加盈利。在这一类
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虽在名义上仍另行聘请
投资顾问,但实际上只有该投资者才能真正决定证券买卖的方向、时间、数量、价格等。为约束该投资者的行为,在这一类
信托计划中通常会保障其他普通投资者的最低
收益水平,并设置强制平仓线,约定投资亏损时该投资者应立即弥补的亏损等特殊条款,此时该投资者被形象地称为“
劣后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资者则被称为“优先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