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是对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制定的教育优惠政策,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出台办法
日前,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教育权利,我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六类人群将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教育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我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时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增加2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可增加30分投档。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还将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习期间免交杂费、书本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还将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在高中及以上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可减免50%以上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
除此之外,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可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加30分投档。
此次,残疾军人及子女也被列入优待范围,办法要求,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残疾军人在校期间学习免交学杂费。
我市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今后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可降20分录取,并不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而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另外,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此办法还对相关奖学金做出明确规定。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学校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还可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和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社会捐助,学校也将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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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出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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