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定资质
2017年11月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参考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2017-11-0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面取消
.邵东市人民政府.2017-11-06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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