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
法律术语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定义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
1.行为主体必须是严重性病患者。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严重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主体必须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淋病则是由淋菌感染所引起的泌尿生殖器官的传染病。梅毒与淋病是两种最严重的性病。刑法没有具体指明其他性病的名称,只是概括地规定为“等严重性病”,我们可以将这一表述理解为“其他严重性病”。确定其他严重性病的范围时,应当考虑两点:第一,必须是与梅毒、淋病的危害相当的性病;第二,必须是容易通过卖淫、嫖娼传染的性病。因此,如果某种性病的危害并不严重,或者虽然严重但一般不能通过卖淫、嫖娼传染,则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性病。
在通常情况下,卖淫是就妇女而言,嫖娼是就男性而言。但是,对此不能绝对化。因为不能排斥男妓与女嫖客的存在。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刑法使用的是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表述,而没有像旧刑法那样,表述为强迫“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因此,如果患有严重性病的男子卖淫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女子嫖宿,仍然构成传播性病罪。
2.客观行为是卖淫或者嫖娼。卖淫与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如前所述,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使对方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包括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性交以外的类似性交的行为,同样容易传染性病。因此,其他类似性交的卖淫、嫖娼行为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既然刑法规定传播性病罪的目的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有引起性病传播危险的行为。但是,刑法并不要求实际上引起了性病传染,即并不要求发生将性病传染于他人的结果,也不要求具有引起性病传播的具体危险。所以,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传播性病罪,不仅要求行为人确实患有性病,还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患有严重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测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实知道自己所患的性病种类,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可。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嫖娼,实际上并没有严重性病的,属于不能犯,不成立本罪(也不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常见问题
本罪的认定
由于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故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性病的故意,即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性病的传播。如果行为人具有传染性病的意图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客观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的,仍应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为了伤害他人,以卖淫、嫖娼为手段,意在使他人染上性病,且客观上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如果严重性病患者多次卖淫、嫖娼,其中一次给他人造成伤害结果,并具有伤害故意,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其卖淫的,除了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但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严重性病患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同时又嫖娼,分别符合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观点
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性质
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后,被害人是否实际染上严重性病,取决于多方面的原因,同时,性病的发作也有个过程,有的个体潜伏期甚至达数年。因此,如果将发生严重性病的传染结果作为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因此,《解释》规定,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但注意采取了防护措施,又确实没有致他人染上严重性病的,一般不以传播性病罪处理。
关于传播性病罪的有关问题
1.如何界定行为人对自己患有性病的“明知”
传播性病罪以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为前提,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否认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因此有必要对哪些情况下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予以明确。为此,《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三种情形,即(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2.关于严重性病的范围
刑法关于“严重性病”仅列举了梅毒、淋病,其他严重性病未作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认为,对其他“严重性病”,司法机关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和卫生部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从严掌握,不能将普通性病都作为严重性病,防止扩大打击面。也就是说,该性病必须是与梅毒、淋病的危害特点相当的性病。《解释》采用了这一观点,并据此规定:其他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3.传播性病罪是否属结果犯
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后,被害人是否实际染上严重性病,取决于多方面的原因,同时,性病的发作也有个过程,有的个体潜伏期甚至达数年。因此,如果将发生严重性病的传染结果作为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因此,《解释》规定,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但注意采取了防护措施,又确实没有致他人染上严重性病的,一般不以传播性病罪处理。
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罪问题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所列举的严重性病中,并未列举出艾滋病。而艾滋病的危害,实际上远远大于梅毒、淋病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基本可以经过治疗而痊愈,艾滋病则很难根治,且易致人死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认为,性病包括艾滋病。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比较大。有学者及司法工作者提出,考虑到传播艾滋病与其他性病在侵害法益、侵害方式及所涉及人群等方面的相似性,以及艾滋病的高度传染性、对人体的严重危害性和不可治愈性,建议将传播艾滋病认定为传播性病罪为宜,但在量刑上,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也有的提出,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1.关于艾滋病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严重性病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征询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意见后,我们认为,艾滋病属于性病,而且是最严重的性病。卫生部1991年8月12日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将艾滋病规定为性病的一种,并列于淋病、梅毒之前。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表明,国家把对艾滋病的防治放到了更加重要的战略高度,以将艾滋病与其他性病区别开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更加重视艾滋病的防治。该办法在艾滋病的防治机制、咨询及疫情上报方面均与一般性病一起规定,并突出艾滋病的预防工作。如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国家卫计委在复函中也称:根据艾滋病的危害程度和特点,当前艾滋病较梅毒、淋病属于危害更加严重的性病。
2.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性
由于艾滋病属于最严重的性病,因此,《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在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有的行为人通过卖淫、嫖娼传播艾滋病的目的,就是报复社会或者使被传播者得病死亡或者无法治愈。有的艾滋病患者不一定通过卖淫嫖娼的途径,而是通过其他方式传播,如一夜情、通奸等,这些行为危害极大。对比,如何适用法律,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伤害等目的而传播艾滋病的,仅仅以传播性病罪处罚,明显有轻纵犯罪之嫌。为此,《解释》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分两种情况予以规定。一种情况是,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但没有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情况下,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中,卖淫、嫖娼以外的性行为,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这主要是考虑到艾滋病患者的生活、交友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而应当受到尊重。只要采取防范措施,其正当的性权利应当得到依法保护。但是由于艾滋病病毒的易传染性,这类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致艾滋病病毒的传染。
关于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病毒的伤情问题。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及部分专家的意见,认为,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可以适用于故意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并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的情形,即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至于重伤等级,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修改前,一般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的,则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适用死刑应当格外慎重。
相关词条
故意伤害罪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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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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