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术语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定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
法条依据
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50 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100 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 至200 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 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100 至200 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200 至400 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200 至400 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 1000 至20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 200 至500 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 10 至20 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 5000至1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250 至500 张 (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500 至1000 张 (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500 至 1000 副(册) 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 至5000 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500 至10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1000 至2000 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0 至2000 副 (册) 以上,淫秽照片、画片 5000至1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 1000 至2000 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 50 至100 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 3 万至5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 (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 (数额)5 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构成要件罪体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客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淫秽物品。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罪责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有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主观心理状态。
目的犯刑法规定,本罪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罪量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时,应在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的前提下,坚持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原则,要看性的描写:
(1)是否露骨、详细;
(2)采取的是何种描写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绘画、印刷等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转录等方式将原已存在的淫秽物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出版,是指将淫秽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贩卖,通常是指低价购进再高价卖出的行为,但也应包括单纯的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罪名可以分解拆开使用。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物品。此外还必须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从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次与组织播放的次数、获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均涉嫌犯罪,不论获取的渠道和来源,只要是淫秽视频,都不得予以传播、贩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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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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