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过度这个词,
公众一般易将其与“
信息过剩”相混淆。事实上,它们是“质”与“量”的关系。信息过剩,故名思议,是指由于新信息过多以及知识的更新过快造成了人们心理上的不适应,超过了人们实际处理能力范畴从而引发的信息资源贬值的现象。而传播过度,在包含了信息过剩这个“量”的概念同时,还包括了一个“度”的范畴,更加全面复杂。传播过度不仅仅包括传播信息的过度,还包括传播态度的过度,传播方式的过度和传播机制的过度。我们不妨给传播过度下这样一个定义,它是指面对媒体融合大背景下传播信息的重复率高、频率快、面广,由于相应的传播方式和机制的不完善,传播态度的不合理,公众对信息的接受超过了自身能力范围,从而不能获得有效认知的现象。
在
政治、
经济、文化体制的推动下,媒体融合成为我国目前信息传播的趋势。它是由
新媒体及其他相关因素所促成的媒介间的诸多相交融状态,使得各种媒介都如虎添翼,新闻从业者能量得到更大程度地释放,信息创新空间有所拓展。但由于在
媒体融合大背景中,新闻从业者的业务未能得到素质强调。对传播活动的人文底蕴有所忽视,
媒体在市场上激烈竞争的错位,导致
信息泛滥。每一个
市场主体都想有利所图,却忽视了背后的社会伦理,传播过度问题由此而生。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受垃圾信息的干扰,打开电脑,邮箱里会有
垃圾邮件提示我们“中大奖了,请点击领取”,打开
手机,短信箱里隔三差五地总得躺着几条诈骗短信“请速汇款到此账号上”。我们不禁好奇,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又是如何这么大范围地被不法公民组织利用。事实上,垃圾信息的传播过度植根于我们的社会土壤。人们常有各种情感宣泄的需要,传媒主体正是抓住这种需要。见缝插针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无孔不入。
社会的快速发展。
信息科技的飞速进步加上我国现有的传媒机制共同造就了现在这个传播多度的社会。人们开始发现身边每天被各种信息充斥,有价值的和无价值的混在一起,有时难以取舍,开始慢慢接受传播过度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
传播学角度来说,
信息焦虑是指
信息用户在
信息获取和利用过程中由于信息质量、检索质量、客观环境等外界因素以及
信息素养、人格特点、对信息的态度等内在因素所引发的的一系列复杂的紧张、焦虑等情绪状态。面对传播过度这样的现状,人们往往存在着对信息饥渴的同时,过量的信息导致接受能力的超载,传播失实导致个人价值判断能力的透支等,都会导致信息的
消化不良,引发焦虑。
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的传播活动实际上就是信息的活动,双方交流交换从而获得信息量的最大化。符号作为信息的代名词,根据瑞士学者的观点可以分为声音和思维两部分,即“能指”与“所指”。传播过度时代的到来使得声音与思维间的关系几乎接近断裂,大量的快餐式文化填充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受众的吸收普遍漫无目的。例如一辆名车的广告,广告中大肆突出其购车以彰显身份地位等信息,那么人们很自然的就会为了买而买,很多时候会忽略背后自身真正的需要,而只是盲目追求名牌化,地位化。
1.将传播信息简化处理。向受众提供尽可能简单的信息,不但符合认知规律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受众主体的尊重。在传播过度的
社会环境中,传播媒介的类型不断丰富,传播信息的内容不断扩张,如同各种纷繁复杂的声音交织在一起,在受众的耳边萦绕,但受众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毕竟有限,当传播过度的情况长期存在时,受众对信息的注意力就显得极其分散,无法集中。因此,片面追求传播量以期收获良好效果的加法原则已然不适用,反而实施简化信息量的减法原则能够取得十分显著的效果,因为减法原则不但符合大脑的生理特点,重要的是同时也体现出对受众足够的尊重,只有尊重别人方能赢得别人的尊重,这是一条再简单不过且须遵守的生存法则。简化是对信息内容的提炼,更是信息本质属性的一种释放,使简化信息能够在众多信息的包围之下引人注目,最终进入受众的注意力范围内,使受众可用最短的时间找到自己最需要的信息。传播和建筑类似,都应追求简洁的原则。你必须把你的信息“削尖”,清除歧义,以便使其钻进受众的脑海,这样才能使受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总之,应清楚使信息失效或使信息降低
传播效果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传播量,只有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找到合适的方法去解决。
2.重新定位媒体自身的角色。既然传播过度现象已经产生,媒体根本无法回避,那么要想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生存下去并得到发展,就须将自身的角色重新定位,从一贯的代言者角色向传受双方意见平衡者的角色进行彻底的转变。[2]这是因为当今的信息来源已发生了改变,每一个受众、每一个机构(或组织)都可拿着麦克风,担当信息的发布者,同时也是信息的评论者,这种双重角色集于一体,使得任何一个规模化的
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利益和主张都不能被轻易忽略。如果媒体还延续传统中养成的高高在上的“指导员”的角色,而非各种类型受众的“伙伴”,则这种距离感无法消除。媒体只有消除了这种距离感,受众才会在众多的媒体中主动选择它。例如现在很多
电视媒体就采取将播出内容的选择权、电视剧和电影的播放权交给受众,使受众在得到尊重的前提下,充满了参与感和责任感。
3.知情权和不知情权并重。
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曾言:除知情权外,还应拥有不知情权,后者的价值要大得多。过度的信息对于一个过着充实生活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受众,除非符合本人的意愿,否则不应被迫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信息内容,或被不实宣传所引诱而知悉本人并不愿意接受的信息内容。同一内容的信息不管如何进行多次包装,都不应重复传达给同一受众而导致他们精神的不愉快。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拥有知情权已成为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绝大多数人对不知情权的认识还模糊不清甚至对不知情权闻所未闻。随着传播过度的出现,受众对不知情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要将不知情权和知情权置于同等的地位,并在法律层次上得到明确和充分的界定,还需媒体和受众的长期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