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6月16日,伪满洲国政府把东三省宫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及边业银行(简称四行号)吞并,并以“四行号”为基础,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1945年8月,伪满中央银行随着伪满洲国的覆灭,自行倒闭。
机构简介
1932年6月16日,伪满洲国政府把东三省宫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及边业银行(简称四行号)吞并,并以“四行号”为基础,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黑龙江境内“四行号“的总、分号被合并改组后,称“满洲中央银行xx支行“,于同年7月1日一律开业。
伪满洲中央银行当时在黑龙江地区设立的机构,分行有哈尔滨、齐齐哈尔2个;支行有昂昂溪(今龙江县)、泰来、林甸、讷河、拉哈(今讷河县拉哈镇)、北安,拜泉、克山、泰安(今依安县)、明水、嫩江、绥化、兴农(今绥棱县)、庆城(今庆安县)、海伦、望奎、道外(今哈尔滨道外区)、双城、五常、一面坡、宾州(今宾县)、巴彦、木兰、呼兰、青冈,甜草岗(今肇东县)、安达、兰西、牡丹江、宁安、东宁、东安(今密山县)、林口、勃利、佳木斯、汤原、依兰、通河、富锦、黑河等40个;办事处有绥阳、穆棱、宝清、虎林、鸡西、孙吴6个。哈尔滨分行、北安支行、牡丹江支行、东宁支行、东安支行、佳木斯支行和孙吴办事处等7个行为日本银行代理店,代理日本政府国库事务。
伪满中央银行在其存在的14年内,机构设置曾调整过多次。伪满中央银行除办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特别存款、通知存款外,还强制开展“国民储蓄运动”,并根据《国民储蓄会法》把储蓄定为国民义务。强制储蓄名目繁多,有“出卖不动产储蓄”。“小学生储蓄”、“鸦片瘾者储蓄”,等等。看电影、下饭馆以及买烟,酒等消费品也搭配储蓄票。机关、企业职工按工资收入比例直接从工资中扣储。伪满中央银行放款,主要贷给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借给伪满兴业银行、兴农金库和横滨正金银行。黑龙江地区各伪满中央银行放款,执行同一方针。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伪满中央银行业务以吸收存款为重点。1943年4月,把存款行按存放款总额划分为3类。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存、放款总额均在500万元(伪满币)以上,被列为甲类行;黑河,北安、克山,海伦、绥化、东安,富锦的存、放款总额为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被列为乙类行;其余昂昂溪、一面坡、嫩江、孙吴、宁安、东宁、林口、勃利、绥阳、穆棱、宝清、虎林、鸡宁等地,存、放款总额都不足200万元,列为丙类行。甲类行的最高存款利率,普通往来存款日息为万分之零点二,特别往来存款日息万分之零点六、定期存款年息3.8%;乙、丙两类银行的上述3种存款分别为日息万分之零点二、零点六和年息4%,放款利率则无地域之别,一律定为每百元日息万分之一点二至万分之三点五。
1945年8月,伪满中央银行随着伪满洲国的覆灭,自行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