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公约》是“万国邮政联盟法规”的一部分。前身为1874年签署的《伯尔尼条约》,后进行过整体性改动:①进行系统归类,该项工作主要由1921年策尔马特会议完成;1947年之后由执行及联络委员会继续进行。②1964年维也纳大会批准了将万国邮政公约分为四项独立法规的原则,组织法、总规则、公约和公约实施细则。其公约及其实施细则中,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关于函件业务的各项规定。
1874年9月15日至10月9日,由德国、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丹麦、埃及、西班牙、美国、法国、英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瑞典、瑞士和土耳其 22国国家的代表在瑞士伯尔尼举行全权代表大会,签署了第一个国际性的邮政公约,即《伯尔尼条约》,成立邮政总联盟。
1964年
万国邮联第十五届代表大会按照组织条例与业务规定分开的原则,将原《万国邮政公约》分为《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和《万国邮政公约》(含实施细则)。公约包括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有关函件业务的规定等。
2.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如函件的种类、交付邮资和里量及尺寸的限制、
国际回信券、函件的撤回和应寄件人的要求更改姓名和地址、禁寄物品、海关监管、查询和补偿、邮资的归属、转运费和终端费的结算等。
3.函件的航空运输规则。如使用航空运输函件的加快航空附加费和不收航空附加费、航空函件的优先处理、航空函件的改寄和退回、航空运费的原则、航空运费的计算和结算等规定。
邮政业务协定现有七项:《邮政包裹协定》、《邮政汇票和邮政旅行支票协定》、《邮政支票业务协定》、《代收货价邮件协定》、《托收票据协定》、《国际储蓄业务协定》、《订阅报纸和期刊协定》,每项协定均有实施细则。这些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参加国有权对协定某项规定提出保留,保留项目列入有关协定的最后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