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估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即的简称,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它是协调成员国
关税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的国际性公约,成为国际
海关估价制度的法典。与《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同时签署的还有《关于成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和《海
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估价公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国际贸易,订立尽可能高度统一的
海关估价方法,确实可靠的以货物的统一估价为基础,简化国际
关税谈判和外贸统计的对比。
《估价公约》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1、要求缔约国按公约规定将附件1中的
海关估价定义订入其本国法,并自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执行该定义。估价定义中规定的
完税价格为
正常价格,即货物进口时相互独立的
贸易双方可以在公共市场上购得该货物的价格。2、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
海关估价委员会,监督公约的执行,保证公约的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所有采取本公约的理事会成员国均有权派代表参加。3、缔约双方或各方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应尽可能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
海关估价委员会审议;海关估价委员会不能解决争议,应由该海关估价委员会提交理事会。争议双方可以事先承认
海关估价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对该方有约束力。
《估价公约》规定的
完税价格审定方法,与《关贸总协定》略有不同。关税
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是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审定
完税价格的一般原则,即: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
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内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
关税的依据。1979年,
东京回合达成《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决定以
成交价格为估价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在此基础上修订为《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又称为《海关估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