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权
公民的住房权利
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基本介绍
住宅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称适宜或充分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住宅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居住权有严格的区别,后者仅指对某一不动产空间的使用权。
最基本人权
人权(Human Rights)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建国后曾经在很长时期讳言“公民人权”,而只谈“集体人权”,即所谓的“生存权、发展权”。直到2004年“人权入宪”以后,“人权”观念才开始深入人心。目前学界对人权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然而,从近年来的研究重点来看,学界对人权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人人权、被追诉人人权等有限的几个领域,而对于公民住宅权尚未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问题来加以研究。
然而,从国际范围来看,住宅权问题早就成为人权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住宅权的保障。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在第一条指出:“所有公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公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于1991年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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