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应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用于全面反映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设立结算户,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利息收支和其他按规定可在该账户内列收列支各项目的增减变动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的金融业务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还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及资金结算等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债务责任,才能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住房公积金存款户用于全面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该账户也被称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分行所属各支行或办事处(以下简称“网点”)办理归集的,还须在各网点设立银行内部往来户,用于归集单位在就近网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点应将往来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款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拥有一个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是为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务的清晰、准确住房金融新业务与法规和账户的惟一性。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