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社会文化艺术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和管理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组织、协调全市物质文化遗产和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事业。
(四)监管广播影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对广播影视、信息网络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
(五)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七)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