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政府机构
佛山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双拥优抚科(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安置科、救灾科(挂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局直属行政单位2个: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正科级)、佛山市老龄工作办公室(正科级)
机构设置
佛山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双拥优抚科(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安置科、救灾科(挂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局直属行政单位2个: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正科级)、佛山市老龄工作办公室(正科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信访、财务和行政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人事、编制、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审计、计划生育、工、青、妇、老干、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民政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建议;拟订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研究拟定全市各类社工岗位设置标准,指导相关单位予以实施;负责全市社会工作的总体发展和实施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和相关民办社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组织项目评审;组织拟定社工服务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组织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统筹培育、发展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工作,统筹全市社会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区和市属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
依照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工作规定,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各项职责;协助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受理民政局及直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等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行政审批、行政投诉、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实施电子监察和督查督办以及对失职人员的问责;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双拥优抚科(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承担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各地、各部队开展双拥活动,协调解决军地之间出现的问题;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负责“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和优待工作;负责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及烈士褒扬工作,残疾军人评残(包括新评、补评、等级调整)及换证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复退军人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安置科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兵、残疾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伍军人稳定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军休所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易地安置在各区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救灾科(挂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全市灾情;确定救济对象;拟定和实施救济方案;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救灾捐赠;拟定救灾应急预案,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开展社会经常性捐助活动;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六)社会救助科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规划;指导和规范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管理监督各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使用和保障对象的确定,落实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救助制度;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国内、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八)区划地名科
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的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镇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实施地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标志规范设置和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以及管理地名档案;指导区、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区、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并仲裁。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组织实施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级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残疾人集中安置就业政策指导;负责全市实施“星光计划”的指导工作。
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仪馆及公墓(骨灰楼)业务工作;倡导婚姻和殡葬习俗改革;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各区救助管理咨询点工作。
直属单位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正科级)
负责市直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社团的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各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和年度审查工作;负责市直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老龄工作办公室(正科级)
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拟定我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区的老龄工作,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收集整理老龄工作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经验;开展老龄事务的对外交流,组织、协调有关老龄事务在我市的重大活动;协调、指导为老服务工作,开展敬老、助老评比表彰活动,推动全市老龄工作的发展。
佛山市殡葬管理所
佛山市殡葬管理所于1998年7月6日成立,加挂佛山市殡葬执法队牌子,为市民政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宣传殡葬管理法规和殡葬改革,检查督促殡葬管理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查处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指导督促殡葬事业单位搞好服务,拓展殡仪项目。
社会福利院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位于市东下路2号,是佛山市民政局直属的全民所有制福利事业单位,担负着市区孤寡救济老人、残童弃婴的收养和社会老人残童的托养任务,是佛山市区唯一规模最大,设备较好、管理规范的集托养、医疗、康复、娱乐、教育、科研于一体的广东省一级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全院占地面积1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500平方米。已开放床位380张,共收养367人,其中自费收养157人,“三无”对象210人。床位利用率96.6.6%。全院收养对象中属健康老人108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131人,健康儿童36人,残疾儿童72人。
佛山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
始建于1975年1月,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创业,锐意进取,从原来的只具备收容条件的精神病人收容站发展到今天初具规模、质素较高、具有佛山民政特色的现代化精神病医疗机构。精管所地处佛山市五峰公园内,环境优雅、绿树成荫、空气清新。全所占地面积5928平方米,建筑面积7584 平方米、其中病房面积4320平方米、行政综合楼面积2800平方米、职工娱乐健身室用房面积464平方米。全所工作人员40人,医护人员25人、占职工总人数的62.5 %、其中副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23人、领导班子共3人、所长(兼党委书记)1人、副所长2人、平均年龄45岁、均有大专学历、其中主管护师(中级职称)1 人。现收治病人170人,主要收治佛山市城区、石湾区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家可归的民政精神病人和复退军人精神病人,还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送入的精神病人及佛山“110”送入的盲流精神病人。
救助管理站
救助管理站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由原来的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改造而成。佛山市救助管理站是按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是由佛山市民政局负责主管并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救助管理任务的单位。佛山市救助管理站 工作职责:对在佛山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佛山市殡仪馆
佛山市殡仪馆始建于1961年,全馆占地面积42240平方米,其中设施建筑面积13600平方米。1996年以来,我馆累计投入资金4000多万元,进行了全面改造。新建了业务大楼、接待大楼、大中型礼厅、“蓬莱阁”骨灰楼和遗物焚化间,实现了网络信息化管理。经过多年的建设,我馆已经初步实现环境景观园林化,设备设施现代化,内部管理规范化,文明服务优质化。1998年被民政部评为“国家一级殡仪馆”。
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1999年成立,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全市的福利彩票发行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宗旨,筹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部分上缴中央、省,留成部分用于资助全市的福利事业建设,包括各级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等项目,用于全面实施“星光计划”等。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全市开展双拥活动及承担双拥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抚恤优待对象的优抚工作;负责和指导烈士、残疾军人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和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协调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区、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负责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指导福利生产企业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开展救助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社会工作的总体发展和实施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局长:刘晓明
副局长:桂红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被评为“全国民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地理位置
地址:卫国路3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2 09:18
目录
概述
机构设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