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郡中卒轮到践更时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采矿业如采黄金珠玉及东汉的冶家﹐使用佣工﹐亦见记载。司马相如设酒肆﹐与佣保杂作﹔东汉李固幼子为避祸变姓名为酒家佣﹐则是商业特别是酒店中使用佣工的事例。此外﹐漆器制作﹑纺织﹑运输﹑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学校的烹炊﹑舂米﹑抄写等﹐也都有使用佣工的﹐东汉班超投军从戎之前﹐即曾为官佣书。佣工有的是短期出卖劳动力﹐有的是长期佣作为生。佣工一般由主人供给饮食及付工资﹐也有只付工资或仅供饮食的。汉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佣值各有差等。西汉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的女工雇值为每月三百钱﹐一些记载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两千钱。农民在农忙时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换工的。东汉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诏无田农民应募迁徙他乡﹐官府赐予公田﹐为雇耕佣。佣作在两汉农业生产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佣工对主人的关系﹐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自愿的雇佣﹐自来自去﹐有行动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较高﹐有些佣工还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间可以自己读书。这类雇佣可称为“卖佣”﹑“市佣”。另一种是依附性的雇佣﹐逃罪﹑逃债﹑逃税﹑逃役的农民和其它人﹐流亡他乡﹐“依倚大家”﹐受其雇佣﹐脱离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了国家的赋役负担﹐却作为依附﹐对豪强大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身份地位较低(近似农奴)。西汉前期私人盐铁主一家聚众至千人的即为这种依附性的雇佣劳动。这类雇佣有“隶佣”﹑“仆赁”之称。史书所说的“流庸”大都为隶佣。
依附性雇佣在手工业中较多﹐人数也比战国时增加﹐但不是自由的雇佣关系﹐而带有封建的依附关系,所以不成其为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农业中﹐自由身份的雇佣关系虽有不少记载(如上述的倪宽﹑孟尝﹐还有
匡衡﹑第五访等人﹐在为官前都曾为人耕佣)﹐农忙时短工更是属于自由的“市佣”﹐但毕竟还是一种零星现象﹑救急办法﹐临时外出佣耕者一般都有自己能藉以糊口的几亩土地。所以﹐秦汉时的佣作还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雇佣劳动﹐与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工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