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侦查活动监督包括经审查后作出不批捕或追加逮捕决定,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或追加起诉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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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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