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系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二十日国民党政府公布《行政院组织法》,设立侨务委员会,为行政院各部会之一。次年四月改隶国民党中央党部,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八月仍隶属于行政院。掌理本国侨民的移殖、保育等事务,惟得以不与各部会及驻外使馆职权相抵触者为限。关于主管事项,对于驻外领事得指挥之。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并在委员中指定常务委员七至九人,下设秘书、侨务管理、侨民教育三处。
历史沿革
侨务委员会是国民政府管理华侨事务的最高机关。1928年4月2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成立,并通过组织法。
侨务委员会掌理调查和统计侨民情况、指导侨民移殖、处理侨民纠纷、管理侨民团体、指导介绍归国华侨投资与办理实业及就学、游历、参观及宣传政府的政策、补助侨民教育经费等事项。下设秘书处和第一、第二科。1928年9月4日在南京正式成立,直隶于国民政府,同年10月改隶于行政院。11月25日,制定了《奖励华侨回国兴办实业条例》8条。1929年1月6日,林森任委员长,随后由陈耀垣继任。1929年4月,改隶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31年8月20日,国民党中央常会决定将原属中央党部的侨务委员会改隶于国民政府,以吴铁城为委员长,中央党部另组海外党务设计委员会。侨务委员会下设侨务管理处、侨民教育处、秘书处。1932年1月2日改隶行政院。1949年12月31日下令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