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地法,是指解决涉外侵权法律冲突的一个系属公式。为世界许多国家采用。指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地法。关于侵权行为为什么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如下主张:(1)
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基于侵权的法律事实引起,只有侵权行为地与侵权行为有某种自然的联系;(2)侵权行为之债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因此只有根据法律才能使当事人之间权利平衡,才能使社会正常运转;(3)侵权行为之所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主要是为了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主权;(4)侵权行为地赋予当事人的损害求偿权是一种既得权,诉讼地法院不过是被请求支持或协助取得这一权利。
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国际上的实践概括起来有三种:(1)许多国家如瑞士、意大利、波兰、日本等主张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2)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地为结果发生地。(3)有的国家规定加害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南斯拉夫主张由法院选择其中对受害人较为有利者适用之,德国有判例支持由原告加以选择。中国的实践认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二者不一致时,由法院选择。然而,近年来有严厉的批评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常常不能合理解决案件,因而出现各种主张,如针对个别案件,考虑其中各种具体情况,寻求新的联结因素,以便选出最适合的准据法;用分析有关法域的实体私法政策的方法来寻求准据法;等等。国外,尤其是在美国、英国,已经出现采用这些办法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