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买卖双方愿意选择
汇率稳定的货币作为
计价货币。但在
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若合同中采用的
计价货币对其中一方不利,这一方可通过在合同中订立合适的保值条款,把所承担的
汇率风险考虑进去。
货币保值条款硬货币或
一篮子货币),然后将
商品价值折算成参照物,最后在支付时再以参照物的数量折算回所需要的货币。
进出口商在交易时首先确定合同
计价货币,然后选择另一种货币或一组货币作为保值货币,把双方自由约定的保值货币与合同
计价货币的汇价明确规定在合同之内。在进口方支付货款时,如果合同
计价货币与保值货币的现行
汇率和合同规定的不同,则合同总金额应据此作适当调整。
例如,中国出口商需要得到人民币100元,协商规定3个月后用日元支付。初始日期:1元人民币=10日元,1克黄金=1000日元,即100元人民币=l克黄金=1000日元。3个月后:日元贬值,l元人民币=20日元,1克黄金=2000日元。这时,如果不订立保值条款,则1000日元只能换回人民币50元。如订立保值条款,则无论日元如何贬值,到期必须支付以10克黄金表示的日元,这时,日本商人应付2000日元,再按1元人民币=20日元,中国商人可得到100人民币。不过,需要说明的是,黄金保值条款在
固定汇率时期流行,目前已经很少被使用。
可以将其理解为上例中的黄金换成了某种硬货币。但虽然是以硬货币保值,该条款根据计价和
结算货币的不同还可以分成三种,进出口商可以根据业务的情况,选择一种使用。第一,硬币计价,
软币支付。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时按照
支付货币的现行牌价进行支付。第二,
软币计价,硬币支付。即将商品单价或总
金额按照
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
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的金额进行支付。第三,
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
软币。在签订合同时确定该
软币与另一硬币的
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例如:某
进口合同规定,计价和
结算货币均为
法国法郎,按合同成立日法国法郎和美元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折算,相等于xx美元。在付款日,按当天公布的法国法郎和美元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由
出口商决定将应付的全部或部分美元金额折合成法国法郎支付。第三种情况的例外是,进出口商商定
软币和硬币的
汇率,如果软币和硬币的
比价超过该汇率的一定幅度时,才重新调整原来的价格。这个方法比较灵活,适用于交往密切或者长期合作的客户之间,如果
软币对硬币的贬值幅度比较小(如不超过1%),货价不作调整的举动,显示了出口商对客户的关照,有利于双方关系的长远发展。
货币保值条款特别提款权(SDR),它是一种以美元、英镑、
德国马克、
法国法郎和日元等五种主要货币加权平均的货币篮子,币值较稳定,是理想的保值工具。
目前,国际上在
贸易中以
特别提款权保值使用的范围日益扩大,
特别提款权的存款、放款等在国际贸易中也在广泛使用。例如:有一
出口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六个月以后付款。为避免美元
汇率变动使其中一方遭受
损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特别提款权为保值
货币,各占权重为:瑞士法郎占30%、德国马克占40%、日元占10%、英镑占10%、美元10%。以签订合同时美元与这些
货币的汇价为基准。由于美元在
结算时相对保值
货币贬值了,买方实际向卖方支付的货款高于700万美元。上述黄金、
硬货币和
一篮子货币都是可供进出口商选择的参照物,无论选择任何参照物,它对
本币都应是基本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