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教师,受过一定卫生训练的中小学教师。在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本校的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培训学生卫生员、组织师生员工搞好爱国卫生运动,了解学校在教学、体育、劳动、生活制度等卫生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实施情况等。负责
传染病报告和初步处理,开展简易治疗和急救等工作。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2号)中明确对“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进行考核,要求该项指标2022年全国目标值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