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商是鸦片战争前广州十三行中充当外国商船保证人的行商。清乾隆十年 (公元1745年) 规定,凡外国来广商船都要以广州总督指定殷实行商中的一人为保商。由保商担保外国来船应缴税额及船员的行动。外国商船支付保商若干报酬。起初行商轮流充作保商,后改为由外商自行择保人。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 又规定,除外商自选保商外,又设立派保一人,各行挨次轮派,负责查察。外商常以各种借口反对保商制度,《南京条约》签订后,保商制度取消。
鸦片战争前,
广州十三行充当外国商船的保人。乾隆十年(1745年)规定,外国商船到达广州,均须保商担保如实缴纳税款和船上人员守法行为。由两广总督在当地洋商中遴选殷实商人充任保商,外国商船付以报酬。起初由保商轮流作保,后来改为由外商自行选定。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规定,加派保商一人负责考查核实工作。外国商船常以种种借口反对保商制度。《南京条约》签订后,保商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