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设21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地理信息管理处、国土
测绘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资源处、地质环境和科技处、地热处、执法监察处、
信访处、机关党委、工会、监察室、妇委会。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拟定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嫩跨县(市)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市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承担报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对全市矿产资源
探矿权、
采矿权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市地质勘察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初审,管理地勘成果。
(九)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开发、年检和保护;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同级费领导职务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地方协助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设1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处、地籍处、不动产登记处、权籍信息处、土地利用处、地理信息管理处、国土测绘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和科技处、地热处、执法监察处、信访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承办本局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承办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大事记、年鉴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督查工作;负责文书处理、印鉴、保密、后勤保障、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日常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调配、任免、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各类人员考核和奖惩;负责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承办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考察、奖惩及任免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四)规划处
起草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其他规划;指导和评审各县(市)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五)财务处
组织拟订局财务内部规章制度;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承担市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承担市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核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建议计划;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局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与使用;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耕地保护处
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审核和验收;指导土地开发、合理复垦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占用方案;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划拨用地、临时用地审查工作。
(七)建设用地处
承担全市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市区划拨用地、临时用地审查工作。
(八)地籍处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工作;承担市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处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及市区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县(市)地籍工作。
(九)不动产登记处
拟定市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十)权籍信息处
负责市本级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指导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牵头建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拟定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地方性政策;调处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及市区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市本级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导县(市、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负责各级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等工作。
(十一)土地利用处
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收回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审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处置等方案;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工作;指导评测土地使用权价格;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及地价信息。
(十二)地理信息管理处
拟订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计划及行业管理政策,指导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测绘作业证管理;管理和维护全市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和测量标志;指导地理信息行业队伍建设。
(十三)国土测绘处
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地方测绘基准;负责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职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数字城市基础建设和管理;负责天地图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地理国情监测的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科技推广工作。
(十四)地质勘查处
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驻全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检查初审工作;承办探矿权出让、市场项目探矿权转让和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十五)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办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备案、地质资料汇交;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十六)地质环境和科技处
实施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科研规划、计划的拟订;按照权限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地下水等地质环境监测、评价预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做好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年检和保护等监督管理;负责编制科技与外事工作计划;对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科技成果;承办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七)地热处
组织地热、矿泉水矿业权设置与登记管理;监督地热开发动态监测;做好地热、矿泉水注册登记初审与统计年检工作;参与地热开发应用研究与培训;协助地下水等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预报。
(十八)执法监察处
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等资源自然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
(十九)信访处
责受理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来信、来电、来访,对信访事项进行交办、转送、催办;负责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工作和重大信访事件的督察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领导信息
刘杰(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李志祥(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和科技处(地热处)、高新区分局、征地管理办公室。
陈绍辉(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人事处、规划处、测绘管理处、白沟新城分局、国土规划测量所(地理国情监测中心)。
夏静海(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耕地保护处、地质勘查处、执法监察处、南市区分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执法监察支队。
赵志刚(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办公室、地籍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北市区分局、信息中心。
相胜革(党委专职副书记):主管党务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
李庚存(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土地利用处、新市区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
齐树柱(纪委书记、党委委员):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
张宗来(副调研员):协助夏静海、李庚存同志工作。
张瑞相(副调研员):协助陈绍辉同志工作。
何景利(副调研员):协助李志祥、赵志刚同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