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权就是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而税务机关则付有应该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纳税人的秘密体现纳税人的利益,税务机关在基于法律授权而合法地知悉此种秘密的情况下,负有为纳税人保密、不予泄露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第54条第6项、第59条做出相应的规定,保密的事项范围一般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生产经营情况、客户往来资料、在银行的存款等,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是纳税人平等参加商业竞争的筹码和手段,是使纳税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合法资源。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必然要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若商业秘密泄露,必然会影响到纳税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例如某税务检查人员林威,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因工作需要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金民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金民,林威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所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应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税务机关获得这些信息之后应该严格保守,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后泄露出去造成纳税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上述案件中的林威泄露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生产技术秘密,使S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并因此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受到严厉的处罚。
隐私权是与信息公开紧密联系的权利。各国在加强信息公开立法的同时,也相应地加强了纳税人隐私权和秘密权的立法保护,表明政府对来自纳税人个人信息与隐私秘密的积极保护。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
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教代扣税款有关的信息。”这就赋予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个人资料的较大权力,因此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更加迫切。请求保密权是指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个人资料情况保密的权利。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提供个人的资料,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这样,税务机关将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纳税人的个人资料秘密以及隐私情况。纳税人的秘密体现纳税人的利益,税务机关在基于法律授权而合法地知悉此种秘密的情况下,负有为纳税人保密、不予泄露的义务。因为如果纳税人的秘密资料泄露,很可能会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当赋予纳税人享有请求保密权。税务机关应当谨守保密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这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