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主要对征收进口税而言,通过对外国商品进口征税,提高其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
进口许可证,
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
倾销、
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
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而征课的关税。一般说来,其税率较高,因税率越高,越能起到保护作用。在进口方面,对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可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保护本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出口方面,为了鼓励商品出口,一般免征
出口税,但对本国生产所需的重要原料等,则征收关税以限制输出。不同国家所实行的保护关税的目的不同。在自由竞争时期,美、法、德等国的工业比英国落后,因而实行保护关税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利用保护关税垄断国内市场并对外进行扩张, 攫取垄断高额
利润。
发展中国家则利用保护关税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维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系统的保护关税理论是在美国和德国产生的。18世纪末,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A.汉密尔顿根据美国摆脱英国殖民经济统治、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强调要用关税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
美国联邦政府于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1841年,
德国历史学派先驱G.F.
李斯特出版了《
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国家采取
保护贸易政策和
保护关税政策,以发展本国工业的理论。他站在德国
工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当时德国的大工业落后于英国),针锋相对地反对英国
古典经济学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
自由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当两个国家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时,才能对双方有利。在没有限制的竞争下,一个不发达的国家不论在生产上存在什么自然优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工业就不会取得有效的发展和完全的独立,因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而关税是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他从自己的生产力学说出发,反驳了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关税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的论点。他说: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生产力)不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护关税如果会使财富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
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在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国内
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低落到国外进口产品以下的。
李斯特还指出:由于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须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么程度,要看落后国家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这个国家就缺少这种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他还进一步提出,在
机器制造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允许免税,因为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
名义保护率是分析一国贸易保护程度的一种理论模型。
世界银行研究保护结构时,给名义保护率下的定义是:对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
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也叫做“内涵税率”。
从保护关税制定的一般理论来看,它是根据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与进口价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税则中的(法定的)税率与上述的内涵税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税率就看成是其名义保护税率。实际上,影响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的因素有很多种。例如,汇率的变化、国内税收、供求关系,或人们对国外产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确地计算
关税保护程度时,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C.L.巴伯于1955年首先提出来的。60年代,该理论趋于成熟,遂被引用。
有效保护是指整个
关税制度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净增值的影响。如前所述,名义保护只考虑关税对某种成品的价格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也就是说,
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加工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