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
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例如,上市公司“望春花”,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年均被出具了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2006年保留事项为:境外两个子公司未经审计,其中全资
俄罗斯子公司,
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
波兰子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美元,“望春花”均占80%
股本。
2007年保留事项有两条,第一条与2006年相同,第二条为:由“望春花”控股的5家子公司(
股权比例均占50%以上),没按
权益法核算,且未
合并会计报表。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200×年12月31日的
资产负债表及该年度的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这些
会计报表的编制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
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
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
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审计程序。
经审计,我们发现贵公司200×年10月份预提的本年度第四季度短期银行
借款利息××元,全部作为当月费用处理。我们认为,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第四季度
利息费用不应全部作为10月份的
财务费用处理,应分月预提,但贵公司未接受我们的意见。该事项使贵公司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及
现金流量表反映不公允、不合理。
我们认为,除存在本报告第二段所述
预提短期银行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外,上述
会计报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200×年12月31日的
财务状况和该年度
经营成果以及
现金流量情况,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
一贯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