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组织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用来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的保险法。
在
资本主义国家里,
保险业有
国营与
民营两种。其所谓
保险事业监督法,实为国家对
民营保险业的监督法。因为,即使在
资本主义制度下,统治者也知道,
保险业虽然可以自由经营,但它与其他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是不同的。他们也清楚,
保险事业的开展,不仅与一般民众有利害关系,与
国民经济亦有密切关系,而且对社会文化也有间接的重大影响;同时,
保险又须依靠多数单位共同协作。因此,各国统治者都意识到,必须立有法律,加强对
民营保险的监督与管理。
在
社会主义国家中,
保险虽然多由国家经营,但同样存在一个监督和管理的问题。所以,也必须立有专门法规,对
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国
保险业法尽管条款多少不同,但其规定一般都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
保险法第三、四、五、六章的规定,就是保险业法的内容。我国
保险业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对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等。